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操作规范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
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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