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06-28【生效日期】
2008-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海口市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
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未完,全文共1650字,当前显示5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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