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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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2006年06月16日15时30分
5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6〕15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3号令)、《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县道、乡道路面硬化工程。
第三条本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县道由市交通局委托市城发公司负责代建。乡道建设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交通局委托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代建;不须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乡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编制《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一)县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5~20cm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层,面层为18~20cm水泥混凝土);
(二)乡道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2~15cm级配碎石,面层为18cm水泥混凝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技术等级,避免过多的再复建。
第八条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安全、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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