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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5篇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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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
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开采分为准采区和禁采区。禁采区域的划定为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保护区及国道、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采矿产资源的证照齐全;
(二)环境治理与保护、水土保持、复绿、安全生产等得到环保、水务、林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同意;
(三)利益分配要清晰,包括山林权属没有纠纷、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矿区范围确定、利益分配无异议、合同协议的时间与证照的时间相一致等;
(四)开采地点不在禁采区内;
(五)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设置界桩和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相邻矿山之间应当留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隔离界桩,不得越界开采。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资源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一)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
3见;
(二)在办理矿产资源开采手续之前,所有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手续;
(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储量核实报告;
(四)申请开矿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表及文字资源;
(五)经审查备案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六)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
(七)经环保部门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图表和采矿后对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方案、措施;
(八)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九)地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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