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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5年09月13日09:31

政府令【第93号】

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

(一)

(二)

(三)

(四)

(五)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

第八条

(二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

第十条

(二)改变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自行拆迁。自行拆迁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参照拆迁安置补偿费3%-6%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金、停产停业补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合法房屋进行丈量,对附属物进行登记,并经被拆迁人签字,评估机构同时对

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拆迁人代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和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

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人防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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