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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单位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含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财政和各单位财力可能,分单位、分对象、分期、分批、分步实施。

三、政策界限

(一)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除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外,另由单位按月给予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今后该职工的住房问题,由其本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

(二)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单位可按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按月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存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帐户。

(三)对职工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已参加过集资联建房,以及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到货币安置和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且住房面积或折算成住公房面积已达到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以职工本人名义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微利房或集资联建房转移给不符合住房货币化分配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计算在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转移给符合条件的子女,该住房面积不计算在该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而计算在其子女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

(五)对已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职工,若住公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按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乘以差额面积换算成的月平均工资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计发。若住解困房、集资联建房、微利房(代建房)职工,其住房面积(折算成住公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适当住房公积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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