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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80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2-08【生效日期】

1998-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1997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旧区危棚简屋改造,促进空置商品住宅的消化,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

第四条第四条(安置方式)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采取下列安置方式:

(一)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

(二)将应安置的公有居住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安置(以上称货币化安置)

拆迁人私有居住房屋,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互换房屋产权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第五条(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或者互换房屋产权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二)被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所有人要求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且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4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第六条(异地安置增加面积标准)

拆迁人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应当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

│被拆除房屋地段│安置房屋地段││├────────┬─────┬─────┬─────┤

││

一、

二、三│四│五│六│├───────┼────────┼─────┼─────┼─────┤

一、


(未完,全文共2648字,当前显示8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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