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一)产品质量
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未完,全文共2591字,当前显示5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