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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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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