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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或山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客户满意;产品有一年以上的销售史,且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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