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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促进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林业产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或已获准为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林业厅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负责。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每两年年检一次,进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工作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逐级上报的原则,并发挥产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1—

第五条各州(市)应当开展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未开展认定工作的,应尽快开展。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加工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州(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四)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质量稳定,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所开发和生产的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第七条申报企业除具备第六条基本条件外,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企业发展潜力较大,并能辐射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报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

(一)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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