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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体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运营公司”两级国资监管机构构建。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需要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分步明确,第一步:轻工纺织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机电重工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商业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国有独资企业耀华玻璃集团公司、秦皇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造船厂、新港港务总公司;相对控股企业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市外供公司和渤海物流有限公司。第二步:包括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含事转企单位)完成改制后有国有股份的企业。2007年底前实现对市级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
1第十一条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法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会、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政府提交的报告,负责董事和监事的日常管理。
(三)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或推荐,建立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所监管企业中市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建议;
2、在干部管理权限内: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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