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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投资、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重组、改制、清算、资本变动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依法、科学、集体、民主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事会或其他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企业投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市财政预算资金向经营性领域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审定。市国资委全程参与投资项目的论证、研究、投资等,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投资项目完成后,及时形成资产,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

市非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再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企业的投资项目需要到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报批(核准)和履行有关程序的,企业应在申请报批(核准)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县、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确定方式由县、区政府决定。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

(二)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三)指导企业加强预算管理;

(四)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

(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第九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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