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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5篇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每
1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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