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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5篇

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长沙医学院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院学术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要考虑到学院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院长

1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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