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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月3日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下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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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分级审核,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积极性,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局面。

第四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军队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区(县)属以下医疗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分为:

(一)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服务;

(二)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业务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不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最少应配备的医务人员如下:

1、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下同)至少6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8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他医技人员若干名。

其中,属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2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2名;属于村卫生服务站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乡村医生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1名,规模较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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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注册执业护士。

2、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20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30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6名,其他医技人员至少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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