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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篇]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l、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1、
2、3目规定的标准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福建省水利厅是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国家、水利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
(七)接受水利部委托,对省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其他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福建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迸行监督与管理: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福建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的主办单位。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省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及国有资金独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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