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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厅字〔2002〕2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是省属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省直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多数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

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建立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就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省管局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省管局变更登记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接管、接收、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

3.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由省管局进行变更登记

4.办公用房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管局调查核实后,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办理

6.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管局备案

(三)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的部门、单位要与省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可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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