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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11-5-2515:23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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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文

号:令2011年第72号发布日期:2011-5-25执行日期:2011-5-25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黄河中上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河滩地、人工水道、行洪沟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非法越权审批。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采砂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执行。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禁止乱采滥挖。

第二章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发。

采砂规划应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分布、储量情况进行实地勘查,以流域河段为单元,编制勘察报告、采砂规划、砂厂分布、砂石总量。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采砂规划总量和市场供需,制定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控制砂场和开采量。

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可采期范围等。

第九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五)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六)管理措施

第十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洮河、渭河及其它河流每年主汛期;

(三)依法禁止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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