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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砂质及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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