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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

第三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五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五)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是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环保、水务、人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措。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和偷盗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和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设施专业规划实施,确保道路纵横断面、标高、平整度,排水管网高程、管径,照明设施照度、能耗标准等符合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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