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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推荐五篇]

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和村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个人住房供给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中逐步予以解决。

第五条在市区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在城市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农民新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并由所属乡镇政府按批准规划监督实施。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报建一处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建成区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星建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建设。

(一)确属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的;

(二)住房困难,不影响建筑安全及周边环境的窑洞、平房加层

改建、扩建个人住房不得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排水设施、消防安全和城市环境,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或加层。

第八条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规模,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山体建筑应突出延安地方特色,以窑洞为主。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宝塔山、清凉山、凤凰山整个山体范围内

(三)城市街道、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四)城市近期建设改造的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滑坡、崩塌地段

(七)沿山体坡脚线20米以上的区域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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