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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推荐五篇]

商洛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新建、改建住房行为。

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北至二龙山水库,东至沙河子镇柴湾村,南至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西至南秦水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以下简称“四办二镇”)部分所辖行政区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起东龙山,西至构峪收费站,南起龟山,北至金凤山。城市旧城改造区范围东至东新路,西至商鞅广场,北至北新街,南至江滨北路。

第三条商洛市城乡建设局是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办二镇”六个规划建设管理所是市城乡建设局派出的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个人住房规划管理的前期审查和建设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规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要立足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城市规划区个人新建房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中连片建设城市新村和住宅小区。

第五条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区审批制度。一级控制区:旧城改造区范围。

在一级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改建个人住房。控制区内的个人房屋应按规划实施搬迁建设。原有住房暂时不拆迁又确属危房需要维修的,应持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单位的危房鉴定结论,按程序经批准后在原基础、原面积内维修加固。

二级控制区。旧城改造区以外,城市建成区以内的范围。

在二级控制区内,不准个人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由建设单位(社区、村委会或办事处)直接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住宅小区。

本区域内个人改建住房原则上不准增加原有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

三级控制区。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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