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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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