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管理办法(2017)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子,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和管理。第四条凡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均可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盈利,营业收入与税收保持两位数增长(政策规定免税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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