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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管理办法(2017)

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

1.基本要求

(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

(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

(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拥有与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牵头制定地方以上标准1件以上。

(2)精细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企业生产装备采用自动化和半自动化,先进控制技术应用普及率较高,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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