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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等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各支行、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客户部:

为进一步落实强化内控管理,9月中下旬,市分行法律顾问室一行到部分支行进行业务调研,期间相关支行就业务经营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汇报。现将有关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问题(瑞安支行)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局2008年2月11日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允许重复抵押,但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时,应当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仔细查询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是否与土地登记簿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以及被查封等情形

2、要注意在选择重复抵押时,应当慎重考虑重复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认真评估抵押财产价值和操作风险,经常关注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顺序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抵押登记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无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关于辨别企业公章真伪的问题(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未完,全文共2271字,当前显示7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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