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综合”和全面吗――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谈起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综合”和全面吗――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谈起.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能“综合”和全面吗――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谈起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际,有人根据其第64条提出,现行城市规划执法权集中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有问题,应考虑回复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笔者认为,如果这是一个问题,则并非因《城乡规划法》实施才引起--关于执法主体,原《城市规划法》第40条本来就有同样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文借此机会,回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历程,从而看有无可能进行完善和适当调整、促进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

实行行政综合执法来自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该法将处罚法定列为重要原则之一,同时预留了对行政处罚执法进行改革的空间,即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此后经过授权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发布,该文指出:“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该文发布后,国务院授权的综合执法试点城市继续增加,试点范围是城市管理及相关领域(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部分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收费(对临时占用公共设施和道路的收费)、管理(如市容方面的门前三包)职责。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产生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成为政府常设的职能部门之一。


(未完,全文共3080字,当前显示9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