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入渝建筑企业备案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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