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院校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今年年是我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26周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有着光荣的传统,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
1983年9月,自治区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呼和浩特隆重召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在全区范围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1983年以来,我区先后召开了7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078个先进集体和1695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114个先进集体和12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民委的表彰,30个先进集体和9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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