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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1〕1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股权投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支持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9〕4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

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通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固化本地资本、牵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产业融资需求,并通过资本这一核心要素的流动,带动人才、技术等其他要素聚集,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围绕“两强一堡”战略任务,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把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做大云南金融业的突破口,积极培育和壮大股权投资市场主体,拓展股权投资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

(三)发展目标。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以构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项目传导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为保障,超常规发展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力争到2015年,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达到200户左右,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00亿元,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二、建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

(四)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切实履行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省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股权投资,增加股权投资资本供给,充分体现政府投资意图,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引导和调节。

(五)鼓励国有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撬动社会资本,活跃我省股权投资市场。

三、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机制

(六)明确股权投资类企业性质。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依法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服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七)确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其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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