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166号【发布日期】
2001-12-19【生效日期】
2001-12-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云政发[2001]16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和《关于重点扶持100户私营企业的工作意见》(云政发[1998]173号)精神,围绕“十五”期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工作,特对省重点扶持私营企业(以下简称“扶持企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一、扶持指导思想、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发[1998]9号和云发[2000]29号文件,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重点选择和扶持一些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私营企业,积极扶持和引导其向经营规模化、管理科学化、生产集约化、发展集团化、质量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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