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
定
(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0号1994年9月22日)
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建设局、浦东新区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兴起,不少房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利用已建的房屋进行加层或拼建,广开房源,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类用房特别是住房紧缺的矛盾。但少数单位过份追求经济效益或强调用房紧张,违反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定、房屋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加层或拼建,导致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交通更加拥挤,造成房屋使用上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群众反映较大。为防止上述现象的再度发生,需要对房屋加层或拼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经报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加层或拼建:
1、大楼、公寓、庭园住宅及新式里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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