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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岳阳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来源:平江县政府网点击数:218更新时间:2009-4-1919:3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量定额、编制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政事、事企分开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事业机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机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机构职责任务、经费渠道、隶属关系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机构类别的确定

第七条设立事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事业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国家投资举办的事业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第九条设立事业机构,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必要性分析报告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别、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渠道、内设机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条市直事业机构(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由其举办主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县(市、区)所属相当于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党委、政府报告,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其他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按照规定需报省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其特点,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队、中心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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