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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商丘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生效日期】

2006-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商丘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设置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置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置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未完,全文共2993字,当前显示9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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