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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合政[2010]11号),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承运车辆按规定安装gps监控设备,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gps监控平台,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培训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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