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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