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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来本省暂住的,适用国家有关这些人员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暂住人口实行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聘用暂住人口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口较多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暂住人口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居住的人员,应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可只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旅馆(宾馆、招待所)或住院就医的,住宿登记或住院登记视作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但从事经营活动在旅馆(宾馆、招待所)包房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暂住证。

凡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人员(本规定第六条所述人员除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第六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经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回家探亲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批准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第七条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员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办理;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员持租赁合同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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