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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2007年04月17日15时53分288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暂住人口”

“治安管理”

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

(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

(三)学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

(四)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

(五)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留宿和雇佣暂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暂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委托专(兼)职协管员,参与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住人口需要暂住7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以下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簿申报登记;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店铺、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建筑方和承建方的治安责任人申报登记;

(四)暂住在寺观教堂的,由寺观教堂指定专人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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