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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及移民安置、淹没补偿工作,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管理体制。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要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明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二)各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电力、物价、国土资源、移民、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主持和参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验收的单位要对其批准的工程方案和验收的工程项目终生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一)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水能资源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界河流和跨省河流水能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审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对已编制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凡是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严重矛盾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五)严禁无规划而盲目开发水能资源。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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