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是由出现
公司章程能否缩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要想知道公司章程能否缩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应当先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会职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即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与“章定职权”。下面,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又称股东大会,是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在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称为股东大会。虽然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称谓有所差异,但在本质及特征上是相同的。
2.股东会的特征
a.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股东会是众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机关,并非公司的代表机关或业务执行机关。因此,股东会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具体执行公司业务。
b.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运营,因此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不应排除任何一个股东。
c.股东会是必设机关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d.股东会并非公司的临时机关
股东会虽然不处理日常事务,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及适格股东均可随时依法定条件与程序召集股东会就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股东会不是临时机关。
e.股东会是合议制议事机关
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于股东民主与股东权利。股东会是股东民主与股东权利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议事平台。因此,股东会不能实行独任制。
二、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等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职权:
1.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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