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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4年1月1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系统工程。第四条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条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实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任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

(五)发展民族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

(六)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调解处理具有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改善少数民族文化基础条件,挖掘少数民族特有文化资源,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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