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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传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人才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本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工作分工

第七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经费拨付、绩效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参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领军人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第十四条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市、县(市、区)及园区人才工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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