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7]76号【发布日期】
1987-07-02【生效日期】
1987-07-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个体兽医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办(1987)76号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兽医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段条例》和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家畜家禽防段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个体兽医(含个体兽医联合体)和个体畜禽阉割者。
第三条第三条个体兽医和个体畜禽阉割者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市、区、县畜牧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开业:
(一)持有从事兽医实践二年以上的单位证明,经广州市畜牧总公司统一进行的理论考试及格证明,个体兽医主管机关发给的兽医技术操作合格证明的。
(二)持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证明,个体兽医主管机关发给的兽医技术操作合格证明的。
(三)持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给的禽畜阉割许可证明的。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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