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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教育体育局机关、我县教育系统国有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各类附属教育产业(以下简称: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通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1

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学校应按月与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财务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财务管理范围: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如:店面出租收入、利息收入、业务手续费收入、赞助费收入)、往来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财务管理体制。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负责本级财务管理、收支核算业务、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和收费政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制度。负责对全县各公办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领导、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及统计、汇总、预算管理及预算经费的领拨核算。

县直所属各公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含乡镇中心学校,下同)、部分乡镇初级中学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一级报账单位,不设会计及账号,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结报、资产管理、经费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核定业务和本单位的统计、汇总、内部审计。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为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二级报账单位,办理本单位有关经费的代收代支业务,负责本单位向本乡镇中心小学领报核销,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结报。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以所属各小学为明细核算单位设立单位明细备查账。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则,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打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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