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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