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9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2-23【生效日期】
1994-0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1994年2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自我安置是指军队干部转业后自己创办各种性质的企业或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以及受聘到境外企业工作、自费出国留学等。
(未完,全文共1193字,当前显示3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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