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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

意见

豫办[2001]19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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