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
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采塌治办„2010‟9号)、《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省政府返还的矿业权价款,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下发后立项的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以及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基础设施项目验收。本暂行办法仅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村庄建设质量验收,村庄建设质量验收按照住房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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