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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产权转让中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4〕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光谷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企业资产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机动车、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光谷联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六条转让的国有企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企业资产不得转让。第二章受理转让委托

第七条转让方通过光谷联交所转让国有企业资产时,应与光谷联交所签订《委托合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委托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及决策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的备案文件;

(四)交易资产的权属证明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转让行为的书面材料。

交易资产如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易资产为省外资产的,光谷联交所将提供快速便捷的网上服务,方便企业办理。转让方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光谷联交所网站在线委托,将提交资料扫描上传,光谷联交所进行网上审核受理委托。

第九条转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光谷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委托及相关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规范性审核。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转让方在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应当在光谷联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公告。省外资产转让项目信息,由光谷联交所联合资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在报刊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

转让项目信息同时录入光谷联交所资产交易系统,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公告的期限。挂牌价格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等于或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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